各成员单位: 《中国空心楼盖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业务冲突处理细则》第四条规定:“所有项目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证明标志”,现有成员单位反映在工作中实践本规定难以得到设计单位的支持,现将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: 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公布的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和设备,应当注明规格、型号、性能等技术指标,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。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、专用设备、工艺生产线等外,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、供应商。”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法规,各地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均制定了相应的规定。作为专利(专用)技术,现浇空心楼盖管状芯模是有着“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”,是可以指定的,这种指定并不与国家行政规定和法律相冲突,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。请以此为依据,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,在设计图纸等设计文件上要求设计院标明商标或相关标识等标志 特此通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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